公司能和退休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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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暑假将至,某外语培训学校又将迎来一个新的培训高峰,因此,面向社会大量招聘有经验的教师。现退休在家的王老先生退休前是当地某中学的高级英语教师。王老先生退休后,一直想找个机会发挥余热,重新回到教室的岗位上。他看到外语培训学校的招聘,便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退休证来应聘。外语培训学校认为王老师教龄长、经验足,非常合适该项工作。但是经过多方面考虑,学校安排王老师一个星期来两天课,没有与其他教师一样和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培训学校能否与退休再就业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呢?
律师分析
劳动者退休后再工作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企业认同退休人员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只建立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退休职工已经退出了国家法定的就业群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或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此外,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在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得培训学校可以不与退休再就业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将会是哪个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温馨提示
作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及时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退休后的老年朋友再就业,最好与用人单位奠定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就可以按照《合同法》而非《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退休人员打工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你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退休人员与再就业企业之间本身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就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前世的雇佣合同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效辞退要给予经济补偿,测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