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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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公司招聘3名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3人的劳动合同还有一补充规定,即劳动合同于三人公司交代的电脑软件设计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自然终止。在工作一个多月的时候,总经理发现3名技术人员中的张某工作状态不佳,经常用公司的电脑进行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而且设计工作的进展比其他二人慢很多。总经理提出解聘张某,而且张某等人的工作只是软件设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可以不采用试用期。张某认为他马上就要满试用期了,是公司想“白用”他2个月,不同意公司的解聘决定。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的任务必须明确、具体、有任务完成的验收标注你,不得笼统地做岗位描述。如软件开发任务,可以以某个软件开发任务完成作为期限,但如果只是约定软件开发,并没有明确约定某个任务,
就不属于这一用工形式。本案中,张某等的电脑软件设计任务,是其在设计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并且以任务的完成作为条件,因此,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只要任务完成,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该公司与张某等三人约定试用期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公司总经理认为张某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可以与其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温馨提示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在此阶段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用人单位充足的劳动力,为按时完成任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