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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哪里的标准发放?

时间: 2019-12-18 17:2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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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王某到甲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后来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派往乙市某建筑公司工作,在乙市工作了几个月后,王某偶然听到同事们谈论自己的工资,竟然比王某的要高出一大截。王某有些纳闷,同样的工作,为什么工资水平会差这么多呢?后王某了解到,乙市的工资标准比甲市高。王某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按乙市的工资标准为自己发放。那么,想王某这种情况的工资到底应按哪里的标准发放呢?

律师分析

   王某的工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即乙市的标准发放,王某接受劳务牌呛死聘用后来未在本地工作,而是被派遣到省外提供劳务,这从性质上分析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吗,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故此可知,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才是接受跨地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依据。所以,案例中应以乙市用工的工资水平为王某发放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劳动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小微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现实中,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理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