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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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沙某2012年1月进入上海一家娱乐公司当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2013年1月,沙某在被公司送出国培训1年,和公司签订协议培训回国后在公司服务期限为5年。2014年1月,沙某偶然发现,自己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解除了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以沙某仍处于服务期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沙某支付违约金呢?
律师分析
因娱乐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沙某完全不用担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沙某的情况即属于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恰恰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所以沙某并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用人单位违法而不承担法定义务,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不必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