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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提供劳动用品吗?

时间: 2020-01-15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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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马某与某漆料生产厂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每月为2000元,马某负责漆料的调配。在工作过程中,马某感觉各种漆料散发的气味对自己的身体有损伤,要求厂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厂方告诉马某,厂里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操作的,也从没有人因此受到损伤。如果马某认为不安全,可以辞职,或者自己配备防护措施。那么,厂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硬性规定,本案中,马某已经明显感觉到漆料散发出来的气味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要求厂方采取防护措施,马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为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发放劳动用品,这是厂方应对工作者尽的法定义务。所以,漆料厂必须为马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其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温馨提示

  现实中,一些私人工厂或相对较小的厂家,为了节省开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给劳动者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对此,法律也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