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微信私聊,可以解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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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公司是做国际贸易的,员工几乎都是无纸化办公,天天都是通过电话、电脑联系工作。公司的工作规章中明确规定:“工作期间,公司员工一律不能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员工也很遵守这一规定。有一天,业务部汪主任发现,业务员陈某工作期间用微信与他人聊天。汪主任训斥了陈某,陈某表示会改正,可是第二天公司总经理又发现陈某在微信聊天,总经理决定解聘陈某。那么,像陈某这样上班时间用微信私聊员工,公司可以将其解聘吗?
律师分析
对劳动者来说,利用单位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使用MSN等聊天工具进行私人聊天,只是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规定“一次网聊私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网聊,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如员工上网聊天时大量传播淫秽图片等,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次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陈某所在公司明确把员工网聊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陈某也明知这一规定,并先后两次违反,所以陈某所在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除具备合法性与程序性要件之外,必须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通常可以被员工接受的标准,避免出现任意制定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而使规章制度成为偏向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工具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其发生纠纷时能够被审判机关采纳作为判案依据的前提之一。否则,若规章制度在诉讼过程中被审判机关否决,可能造成单位被判决支付赔偿金等不利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