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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冲突怎么办?

时间: 2020-04-23 17:0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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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杨先生和某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杨先生担任研发部经理,合同履行1年后,该公司接到客户一项较难研发项目。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发,公司派杨先生出国培训半年,培训费10万元,杨先生回国后在公司继续服务5年。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议。杨先生回国后继续在公司上班。不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告知杨先生续订劳动合同。杨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较为重要的研发项目,要求公司提高自己的职位和待遇。公司表示难以满足,杨先生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双方发生了争议。那么,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发生冲突,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杨先生是签订合同在先,约定服务期满后,公司在派其培训前应考虑到合同是否续约的问题。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对价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到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所以,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解决的问题有任何约定,杨先生要么应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要么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温馨提示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期限,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交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