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可以随意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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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赵某从德国留学回国后,在一家国企工作。2012年,赵某感觉自己的价值在国企不能充分发挥,便萌生去意。后经朋友引荐,与与某高科技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到这科技公司任研发主管一职。这科技公司向赵某送达了录用通知书,并加盖了公司盖章,通知书上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赵某回复对方会在规定的日期去报到。后赵某便辞去在国企的工作,准备入职新公司。后来,该科技公司通知赵某,因公司暂缓新项目的研发,所以不能录用赵某。赵某表示不能接受,要求该科技公司按录用通知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那么,该科技公司能否撤销与赵某的录用通知呢?
律师分析
对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商务属性应为“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行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亦即只要接收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一方收到要约的约束。本案中,该高科技开发公司向赵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并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显然这符合要约的第一个特征——内容具体明确。另外,赵先生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回复对方,表示将会在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这说明赵先生对高科技开发公司的要约发出了承诺,那么这份录用通知书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予以遵守。因此,该公司突然通知赵先生不被录用,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的行为不仅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温馨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一定要了解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风险,否则,一旦录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受录用通知书的约束,任意撤销,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