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按基本工资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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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08年7月,里某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合同期满后,由于李某在公司表现出色,公司又与李某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3年的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该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应如何理解?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应当获得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每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该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 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且该月工资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 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