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可以按其工作量发放工资吗?
时间:
2019-12-03 16: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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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杨某是某公司行政人员,她在该公司已经服务了5年,公司根据她平时的工作表现给她的工资是固定工资每月3000元。杨某是晚婚一族,30岁才结婚。婚后杨某对公司总经理提出计划近期怀孕生子,总经理认为公司业务很忙,杨某对行政的工作最为熟知,是否可以晚连年再要孩子。杨某未采纳总经理的建议。杨某怀孕后,公司对他的工资进行了调整,每个月以杨某的实际工作量作为计发标准。办公室的行政工作很多很杂,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调整后的第一个月,杨某的工资只有1500元。那么,公司有权改变杨某的工资标准吗?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与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不能因其进入职场工作而剥夺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人很到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针对女职工杨某先是不允许其怀孕生子,后来面对杨某已经怀孕就降低杨某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 改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休养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女职工孕期的工资按规定应与正常上班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奖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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