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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吃包住”,工人工资可不可以为全厂最低?

时间: 2019-11-18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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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绢花生产公司与新来的工人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包吃包住,每月工资700元。刘某工作两个月后听说全厂就他工资最低,很多人的工资都1000多。刘某很不服气,大家做一样的工作,凭什么自己的工资就这么低。他向公司提出增加工资,公司总经理指出,这一次招收的工人中只有他一个人在本市没有住处,公司要解决其吃住问题,公司包吃包住的成本折合起来是300元,由刘某个人承担100元。新来的工人都发的是试用期工资,是正式职工的80%,正式工的基本工资都是1000元。如果把实际发的700元加上扣发的100元,就是80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总经理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分析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得将此计算在工资在内。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工资内。因此公司管总经理的说法有错误,不能以包吃包住为理由,扣发员工工资,而应支付刘某的实际工资800元,不应当扣发100元。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刘某是新来的员工发的是试用期工资,是正式职工的80%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职工的基本工资都是1000元,刘某的工资就应当是8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应包含以下几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坏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通过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