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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包括福利待遇吗?

时间: 2019-11-19 15:02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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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陈某高中毕业后,在同乡苏某的介绍下,到天津某汽车装备厂做流水线工人。刚入厂不久,该厂就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工作时间和工资等。陈某初到城市打工节能挣上上千元的工资,自己感觉很满意。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别人的要低很多,就向该厂提出了加薪的要求,可以工厂人事科的科长认为,陈某的工资在其入厂时就以合同的形式进行了约定,而且该厂发给陈某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保、职工福利等,合计已经大大超过了天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拒绝了陈某的请求。请问,该厂人事科科长的认识合法吗?福利待遇能否包含在最低工资里?

律师分析

   本案中,该厂人事科科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例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的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该厂与陈某虽然一合同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该厂应当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从工资中扣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发给陈某,并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坏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排除性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就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排除事项,即加班工资,图书馆做的津贴,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福利待遇等。